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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行终50号

江丙兰与利辛县公安局 、利辛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丙兰,利辛县公安局,利辛县人民政府,祝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行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丙兰,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公安局。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任永胜,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波,利辛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程莉,县长。委托代理人朱西山,利辛县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关艳灵,利辛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祝琳,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利辛县纪王场乡政府工作人员,住利辛县。

上诉人江丙兰因诉被上诉人利辛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被上诉人利辛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丙兰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丙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秀远

审 判 员  刘晓慧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