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284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负责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 祥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
人民陪审员 黄国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