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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财保34号之一

夏文忠与王庆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文忠,王庆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财保34号之一

申请人:夏文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

被

申请人:王庆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2016年8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王庆虎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E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实际车主是曹春辉),现该车车主曹春辉向本院提供8万元的反担,请求本院解除对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E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车辆所有人已提供了反担保,其提出的解除扣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E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先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