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财保34号之一
申请人:夏文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
被
申请人:王庆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2016年8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王庆虎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E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实际车主是曹春辉),现该车车主曹春辉向本院提供8万元的反担,请求本院解除对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E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车辆所有人已提供了反担保,其提出的解除扣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E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先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