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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2358号

梁学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梁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358号起诉人:梁学林。

委托代理人:周明彬,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彩凤,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8月17日本院收到梁学林的起诉状。起诉人梁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永锋按照《承诺书》向其赔偿损失500000元;2.判令刘永锋向其支付逾期利息54743.03元;3.判令汤靖君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梁学林、汤靖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刘永锋与案外人汤学均、汤谨铭按比例投资在开平市种植桉树,后汤谨铭将自己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出售给起诉人,刘永锋将自己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出售给汤学均妻子。因各投资人均是亲戚,种植桉树项目就交给刘永锋负责,2012年8月发现刘永锋隐瞒已砍伐桉树的事实,且因其个人诉讼问题被法院查封资产,危及种植项目及各投资人利益,故刘永锋对其他投资人作出承诺,由其承担种植项目的风险及收益,其他投资人退出,其赔偿其他投资人250万元,在2012年9月30日前全部清还。汤靖君为担保人。起诉人按投资比例占50万元,至今未得到赔偿款项,连利息也仅收到59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从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虽然合伙是为种植林木,但已实际分伙,并已就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分。现起诉人要求刘永锋支付款项,是普通的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起诉人提供的刘永锋、汤靖君的住所地不在开平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梁学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玉庆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妙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