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981号原告凉山华西医院,住所地:西昌市凯乐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罗瑞华,系该院院长。被告王强,男,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华西医院诉被告王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凉山华西医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华西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华西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凉山华西医院承担。
审判员 兰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