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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52号

郑仁德与黄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仁德,黄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民初52号

原告:郑仁德,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晶,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郑仁德与被告黄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仁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仁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2236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仁德曾将猪肉等货物出售给被告黄晶,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2015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猪肉款122360元,并承诺于2015年8月底还清,但被告却至今未还分文。被告黄晶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欠条,证明被告2015年6月30日确认欠原告猪肉款122360元。2、部分送货单(庭后补充提供),证明原告2015年1月份向蓝韵和轩大酒店送货情况。被告黄晶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0日,被告黄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郑仁德猪肉款¥122360(拾贰万贰仟叁佰陆拾元正)于2015年8月底左右结清。”被告黄晶在欠条下方签名并书写其身份证号码和日期。诉讼中,原告陈述其与其父亲共同经营洪山桥山野兴书猪肉批发行。原告得知蓝韵和轩大酒店需要猪肉,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原告陆续从店里拿货直接送货给蓝韵和轩大酒店。蓝韵和轩大酒店由被告实际经营。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猪肉款122360元未付,于是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被告出具《欠条》后未返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黄晶向原告购买猪肉,需支付价款,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主张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其猪肉款共计122360元未还,原告该主张有原告持有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黄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价款,并约定2015年8月底左右结清,但被告未依约返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黄晶返还欠款122360元,事实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2015年9月1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黄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仁德猪肉价款人民币122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时间从2015年9月1日起计至被告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9元,由被告黄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羽

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

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茂宇附:

一、本判决书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