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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4725号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725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李丹、陈群,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于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