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聂腊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钱朝龙,经理。
被执行人:赵金勇。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金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1元(其中物业费2016元,违约金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