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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851号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奎、牛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奎,牛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长志,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月坤,怀远县白莲××人民政府××征站站长。

被执行人:赵奎,农民。

被执行人:牛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奎、牛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