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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1913号

王信与王国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信,王国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913号原告王信,男,汉族。被告王国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诉被告王国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保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闫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