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913号原告王信,男,汉族。被告王国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诉被告王国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保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闫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