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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刑更1206号

靳红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靳红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更1206号罪犯靳红阳,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和乡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111号,认定靳红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5000元,与同案共同赔偿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靳红阳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原判认定,2004年5月12日晚,该犯伙同他人持枪窜到川汇区,预谋后,对在此处谈恋爱的男女青年持枪实施威胁、殴打、劫得信用卡、现金、手机等物品。后该犯持卡去银行取钱,杨二黑将女青年强奸。罪犯靳红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间共扣分3次,共扣4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红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靳红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OO四年六月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