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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3467号

东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467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筱佩,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项目启动资金63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退还公关费用99295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共1186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700元,以上共计749862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未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了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账户(金额低于1000元,未予扣划)和对被执行人的商事登记事项已作变更限制(限制期限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崇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