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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037号

大丰华鑫铸造机械厂与徐州巨丰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丰华鑫铸造机械厂,徐州巨丰钢圈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037号

原告:大丰华鑫铸造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汉,大丰华鑫铸造机械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君,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巨丰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三堡坡里。

法定代表人:吴宝承,徐州巨丰钢圈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大丰华鑫铸造机械厂与徐州巨丰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华鑫铸造机械厂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巨丰钢圈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华鑫铸造机械厂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华鑫铸造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徐州巨丰钢圈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原告大丰华鑫铸造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姜安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练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