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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406号

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张全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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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406号

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科,男,董事长。

被告:张全奇,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150元,���回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