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406号
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科,男,董事长。
被告:张全奇,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150元,���回原告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