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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财保202号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钧模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钧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亮,范星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202号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787481580。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钧模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683945950。法定代表人李亮。被申请人重庆市钧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568号10幢,组织机构代码:565601479。法定代表人李亮。被申请人李亮,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范星星,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审理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钧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钧模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亮、范星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重庆市钧模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本案主债务人,其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本院辖区;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重庆市钧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现本院正在执行处理中,其他被保全房屋不在本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