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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重初字第2号

尹波与张思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波,张思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重初字第2号原告尹波,居民。被告张思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波与被告张思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尹波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尹波负担。

审 判 长  赵尊文

审 判 员  宋树芹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