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重初字第2号原告尹波,居民。被告张思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波与被告张思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尹波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尹波负担。
审 判 长 赵尊文
审 判 员 宋树芹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鹏
尹波与张思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重初字第2号原告尹波,居民。被告张思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波与被告张思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尹波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尹波负担。
审 判 长 赵尊文
审 判 员 宋树芹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