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539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孙丰生,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立峰,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联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好好干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每次争吵被告就打砸物品,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并育有一子。结婚十多年来,被告在外打工赚钱,原告在家照顾孩子,生活幸福和睦,被告不知原告为何提出离婚。被告希望原告看在多年夫妻的份上,更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撤回起诉,回家好好过日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2004年正月20日同居生活,2005年11月15日生男孩李某乙。现原告已回娘门居住,经调解和好未果。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人口登记卡证实。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打砸物品,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建立了夫妻感情。
原告诉称离婚事由,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沟通,和好仍有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联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