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潘爱兰,女,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钗,男,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丽,女,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系原告孙女。
被执行人:章向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潘爱兰与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章向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潘爱兰也未能提供章向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潘爱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潘爱兰发现章向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缪霄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轶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