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县新宁镇辑宁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马龙,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保宁,男,汉族,住宁县新宁镇,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保宁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一案,甘肃省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保宁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保宁拆除其在宁县新宁镇马坪村河西坡组河滩集体耕地上建设的133.25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彩钢瓦顶房屋和332.11平方米混凝土地坪。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保宁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保宁自动拆除了其在宁县新宁镇马坪村河西坡组河滩集体耕地上建设的133.25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彩钢瓦顶房屋和332.11平方米混凝土地坪。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张鸿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