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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185号

詹自超与陈某、詹才法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自超,陈某,詹才法,陈桂荣

裁判文书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詹自超,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詹才法,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桂荣,女,1970年8月10日,汉族。詹自超申请陈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004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詹自超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赔偿款29642.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1执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大贵

审 判 员 王 勇代

审判员 赵宝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