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民初1779号

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林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779号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29579-9,住所地宜宾县柏溪花园一期4号楼。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自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林东,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林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春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