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030号罪犯董双龙,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行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双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0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董双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2011年受到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双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双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董双龙系累犯,减刑时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双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张瑞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