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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特字第11939号

祁迹伟申请祁永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特字第11939号申请人祁××,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申请人祁××要求宣告祁永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祁××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祁永系之女。祁永于2010年7月2日自称去苏村姑姑家要钱,从于庄村自己家的裁缝店离开一直未归,其妻胡××于2010年7月14日在窦店镇派出所报案。后因村中有人看见祁永,胡××又于2012年4月再次报案,但仍无祁永下落。现母亲胡××于2015年1月23日去世,故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祁永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祁永,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苏村一区84号,系申请人祁××之父。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窦店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祁永自2011年1月初走失至今未归。另,祁永与胡××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祁××。胡××于2015年1月23日因肺部感染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8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祁永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祁永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祁永自2011年1月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依法发出寻找祁永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祁永仍然下落不明。现其女祁××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祁永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欣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祝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