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688号
原告:任国来。
被告:郑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XX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