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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688号

任国来与郑海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任国来,郑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688号

原告:任国来。

被告:郑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XX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