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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刑初18号

陈某某合同诈骗案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1刑初18号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井陉县,住石家庄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在井陉矿区看守所羁押。辩护人刘二勇,河北元朔律师事务所律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邸某、韩某、被告单位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二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河北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公司会计许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用河北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总金额8581474.47元,税款1458850.66元,价税合计10040325.13元,并安排许某在井陉县国税局进行了抵扣。同时,在2014年7月29日的井陉农村商业银行的一笔银行承兑业务的贷款中做了业务体现。2、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履约能力,且明知其购买的石家庄市某小区及新石中路某小区两套住宅并恒大城的两个地下车位已经在建设银行石家庄建华南大街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邸某,并且这部分房产因涉及其他经济案件被人民法院查封,致使邸某一直未能取得该房产。3、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急需资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名,向被害人韩某借款500万元,用于缴纳井陉县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保证金,并承诺最晚于2014年8月5日将承兑汇票和利息给付韩某,并将自己名下的恒大房产、奔驰、路虎汽车抵押给韩某。2014年11月份,在陈某某的承诺已经过期且多次联系无果的情况下,韩某向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得知陈某某名下的房产及汽车早已经被查封和保全,陈某某亦失去联系。被告单位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系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系河北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指使公司会计许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用某公司的名义给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总金额8581474.47元,税款1458850.66元,价税合计10040325.13元,并安排许某在井陉县国税局进行了抵扣。同时,在2014年7月29日的井陉农村商业银行的一笔银行承兑业务的中做了业务体现。另查明,2015年1月23日23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滨路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喜来登大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于次日收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同年1月26日带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河北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及股权转让材料证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梁某,后变更为董某,后又变更为杜某。2、在井陉县国家税务局秀林税务分局调取的某公司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表、某公司增值税发票进出企业名单证实:2014年5月30日至同年8月29日,某公司给某公司出具了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8581474.47元,税款1458850.66元,价税合计10040325.13元。某公司的销方纳税人有:河北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晋中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某煤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某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购方纳税人有:井陉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某燃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井陉县某有限公司、井陉某钙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石家庄某钙业有限公司、井陉县某钙业有限公司、井陉县某有限公司。3、井陉农村商业银行银承档案、企业信用档案证实:某公司在井陉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承兑汇票1000万元。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在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搜查出某公司和某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据并进行扣押。5、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井陉县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交易明细、河北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行开设账户说明证实:2014年5月份至同年8月份,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未发现有款项来往情况;河北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自开户以来未曾使用。6、证人董某证言证实:某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陈某某妻子梁某,一个是陈某某弟弟陈某。我于2012年后半年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在2013年9月22日,陈某某说让我任某公司的法人,但是不占有股权,陈某某说没事,主要是为了多从山西进煤用,我就答应了。2014年3月25日,陈某某让我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同年10月29日,陈某某将某公司转让出去,我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不知道转给谁。我没有给梁某支付任何现金或者等价的财产,只是签个字。我任法人期间,就是个业务员,不知道公司账目情况。经我从山西矿上买的煤,矿上将增值税发票开给某公司。某公司和某公司都是陈某某控制,一套人马。2014年公司就没怎么干,基本没有煤。7、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某公司的财务总监。某公司和某公司都是陈某某控制,某公司所有公章都在陈某某手里,需要办理某公司和某公司的业务、各种手续时才找陈某某要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用。某公司实际没有经营地点,也没有实际业务,平时的业务都是跟某公司的业务。某公司现在银行贷款共计有2300万元,银行承兑1600万元,其他情况不清楚。某是供货方给某供货,其实没有实际业务流转,只是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然后由某公司给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网上抵扣开票,某下游合作单位有哪些不清楚。8、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4日笔录)我在某公司任会计,平时负责整理出纳交上来的各种票据,做账,报税以及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管理工作、煤场过磅单的整理保管。某公司的法人是董某,实际控制人是陈某某,董某在某公司任采购、销售业务员。我负责某和某两个公司的会计工作。某公司和某公司有业务关系,某公司给某公司供煤,但是没有实际货物来往,只是陈某某安排我拿一份盖有某公司和某公司合同章的合同,就形成了两个公司的实际买卖合同。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地点。某和某的业务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某已将增值税发票抵扣了。(2015年1月22日笔录)某公司和某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幅牌子,实际所有人都是陈某某,某公司给某公司开具的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开的,并在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是陈某某安排的。9、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某公司任信贷会计,负责银行贷款的办理,银行、税务、工商手续变更的办理工作。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地点。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任某公司的出纳,在我们公司还有某公司,出纳也是我。11、证人梁某证言证实:某公司和某公司都是陈某某实际负责,我是某公司股东之一,我也曾经是某公司的法人,我只是挂名,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1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是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是陈某某以我和梁某的名义注册的公司,我实际没有出资,也不在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1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我想做点煤炭贸易,我一直做煤,但是一直没有注册公司,经韩某介绍认识了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他也想跟我做煤炭生意,我为了规避经营风险,提出要把某公司的法人和股权过户给我,我可以控制货款回笼。同年10月29日,我和合作伙伴康某、陈某某、董某、陈某等人到井陉县工商局办理的过户手续,陈某某安排董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将某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我,安排陈某将20%的股权转让给康某,我任某公司的法人,我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跟陈某某做成过一笔生意。某公司的公章还在陈某某那里,没有给我。14、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我的合作人杜某因为做煤炭没有公司,给下游购货商没有办法开具发票,想找个公司一起做煤炭生意,后通过韩某认识了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来我们一起到井陉县工商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1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27日笔录)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河北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不是我,但该公司是我实际控制。2014年5月至8月份,我因为某公司的进项税不够,销项税多了,为了抵扣税款,就安排财务人员开了一部分增值税发票,具体票号我不知道,事情我清楚。某公司和某公司的财务人员是一套人,办公地址在一起,某公司也没有什么实际业务,我为了做某公司的账,进项票不足,需要补交的税款多,为了避税就用了自己公司给自己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的办法。(2015年2月5日笔录)某公司和某公司都是我的,我使用某公司名义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指示会计许某给某公司虚开的发票,大概88份,税额约145余万元,总金额858余万元。(2015年4月2日笔录)我以公司业务量扩大致使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购煤为由向井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10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中需要购销合同和购销货物的发票,就用了这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6、收押证明、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3日23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滨路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喜来登大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于次日收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同年1月26日带走。17、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

二、诈骗罪犯罪事实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急需资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由,向被害人韩某借款500万元,用于缴纳井陉县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保证金,承诺将办理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中的500万元承兑汇票给付韩某,但陈某某却将办理出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给付他人,后给韩某出具内容为“今借韩某伍佰万元整(5000000元),最晚于2014年8月5日前归还,若还不了,任由韩某处理本人所有财产,用恒大房产、奔驰、路虎抵账”的借条。2014年11月份,在陈某某的承诺已经过期且多次联系无果的情况下,韩某向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得知陈某某名下的房产及汽车早已经被查封和保全,陈某某亦失去联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将路虎揽胜汽车一辆以1700000元的价格抵顶给韩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笔录)2014年7月29日我向韩某借款500万元是周转用,转账到信用社给我的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号了,承兑汇票交给赵某了,我欠他1000万元。办承兑汇票那天我让会计把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董某的章交给韩某,因为我还不了韩某钱就把某公司的章给他了,因为我有业务要办,问韩某要了几次不给,我就按丢失补办了一套。某公司的章是在我背完书之后给的韩某,我给韩某写过一张内容为“在2014年8月5日前还钱,还不了就拿我名下的车子、房子抵账”的借条。我名下有一辆银色路虎揽胜(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一辆黑色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红色的路虎神行者、一辆黑色迈特威轿车,车都被法院查封;在中华大街和工农路的万豪大厦三处房产(用妻子梁某名义买的),还有石家庄市恒大城,在建行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支行抵押贷款。2014年6月3日,井陉法院查封的奔驰轿车、迈特威商务车、神行者轿车、万豪大厦三处公寓、恒大城住宅楼。我想在法院协调一下处理给韩某,我没有和韩某说过这些房产、车子被法院查封的事。奔驰车在邸某某那扣押,路虎神行者、迈特威、路虎揽胜在裕华路二手市场按黑车卖了100万元。(2015年4月2日笔录)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了赵某,偿还向他的借款。2014年7月25日赵某接我500万元,第二天又给我指定的梁某的账号转入500万元,这些钱还银行的贷款和别人的借款了。路虎车作价折抵给韩某了,韩某和我达成谅解。我可以将房产作价折抵,继续做生意盈利还钱,房产抵押了可以解决。(2015年4月2日笔录)我向韩某借款时说是周转用,没说什么时候还,等我煤炭盈利给他。借韩某的钱到了对公账户上,有一批承兑汇票到期,银行自动扣了。韩某当时要求我写借条,承诺用本人恒大的房产、奔驰车、路虎车抵押,我觉得有能力还他就这样写了。2、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笔录)2014年7月29日,陈某某说想借我500万元,用于向银行交保证金开具承兑汇票,顺利的话当天就将500万元现金或者开具的承兑给我,最晚在童年8月5日归还。但至今陈某某也没有还钱,我多次联系陈某某,他拖着不见,现在人也联系不上了。陈某某给我写过借条,内容是“今借韩某500万元整,最晚2014年8月5日前归还,若还不了,任由韩某处理本人所有财产,用本人恒大房产、奔驰、路虎抵押”,有陈某某的签名,还有签字的时间。路虎、奔驰车平时都是陈某某开着。2014年7月29日,我用外甥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通过网银转账到陈某某在信用社开户的公司账号上。陈某某当天用这500万元是去井陉县农村商业银行交办理承兑汇票保证金用的,我一直在陈某某身边,他说可以给我承兑或者现金,但承兑汇票没有办好,他就走了,他还把承兑汇票收款单位某公司的公章给了我,我觉得拿这个章他也拿不走承兑汇票,但是后来了解,陈某某应该是将承兑汇票开出来了,我也没有收到陈某某的现金和承兑汇票。2014年8月中旬就不太好联系陈某某了。后来我去井陉县法院起诉,保全陈某某提供的抵押物,才了解到这些抵押物已经在井陉县法院做了保全。(2014年11月7日笔录)陈某某找我借款主要是为了从井陉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他答应将其中的500万元承兑汇票给我,并支付给我贴现的利息,但是陈某某把我骗了,他为了让我相信他,将一整套某公司的章交给我,后来他又私自刻了一套某公司的公章将承兑汇票开好后拿走,我向陈某某要500万承兑汇票,他表示已经将开具的承兑汇票卖给别人了。(2015年1月4日笔录)陈某某借我500万元用于交保证金的事情有我、陈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知道。黄某某电话里给我说过这个事情,而且办理承兑汇票期间,黄某某还跟我一起等着拿500万元的承兑汇票。(2015年1月5日笔录)当时,陈某某安排许某某、许某、黄某某等人去办理1000万元承兑汇票,中间黄某某先出来,陈某某当着我的面给许某某打电话,说其中有我500万元承兑汇票,这时陈某某说有事先走了,后来我和黄某某找许某某拿500万元承兑汇票,他说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已经被陈某某安排石家庄的两个人拿走了,许某某接了陈某某个电话,把他手里的某公司的三个章给我,还说我拿着章,承兑汇票不盖某公司的章也流转不出去。中间,陈某某没有问我要过某公司的章,有一次他需要倒民生银行的一笔3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还是我拿章去民生银行盖的。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笔录)2014年7月29日,我和黄某某、许某在井陉县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承兑汇票相关手续后将1000万元承兑拿出来,被陈某某安排石家庄的两个朋友全部拿走了,陈某某没有和我们在一起,但是也在微水办事,没有见一个叫韩某的在场。(2014年11月19日笔录)2014年7月29日上午,我和许某、黄某某在井陉县农村商业银行办理1000万元承兑,我带着某公司和某公司的所有章,陈某某安排我将某公司的章给他,当时银行的承兑汇票还没有开出来,也没有注意有没有韩某在场,我又回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1000万元承兑汇票被人拿走后,陈某某安排我将某公司的所有章交给外面等候的韩某,后来陈某某又安排我到公安局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了某公司的公章。韩某到过公司去看承兑汇票是否开出来,我还让韩某看过开具承兑汇票的记账联。(2015年1月13日笔录)办理1000万元承兑汇票时没有盖某公司的章,陈某某没有安排我将其中500万元承兑汇票给韩某。韩某在办理承兑汇票大厅是否问我要500万元承兑汇票记不清了,我不记得陈某某安排我给他500万元承兑的事。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办理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我写完就走了,后来陈某某给我打电话对账说他已经把这1000万元承兑汇票拿走了。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下午,陈某某拉着我在井陉县信用社门口给韩某打电话,要他提供500万元保证金,韩某回来在信用社门口见了面,他跟我说,提供500万元保证金,要求我给他拿回来多于500万元的承兑汇票,韩某要求我向他保证拿到承兑汇票,我本人拿不到承兑汇票,没有办法保证,韩某当天也就没有给陈某某转账。第二天陈某某拉着韩某到信用社,陈某某要求我们继续办理并开具新的承兑汇票,当时我、许某某、许某一起在井陉县农村信用社大厅办理1000万元承兑汇票,出票单位是某公司,收票单位是某公司,一共10张100万元承兑,我写了两张,出去见到韩某还跟他说,陈某某答应给他承兑了,韩某说陈某某安排许某某给他承兑汇票,我和韩某在门口站着说话,过了一段时间,我和韩某一起进去看许某某办完没有,等着找许某某要500万元承兑汇票,许某某说1000万元承兑汇票被别人拿走了。韩某一分钱没有拿到,许某某跟陈某某打电话后,许某某将某公司的公章交给韩某,我们就走了。我在大厅听韩某说要500万承兑汇票,应该是陈某某答应给他,安排许某某办好后给,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陈某某又安排别人将承兑汇票拿走了。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刘某说有个不错的兄弟要倒贷款交保证金需要1000万元,让我帮忙,给银行1000万元,银行出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时把汇票给我,人家再按行规给我利息和贴现的费用。开始我没有答应,后来刘某说了好几次,我不好推脱就答应了。我们约定当日银行的利率就是到出来承兑汇票给我每天按千分之二计算,就是一千万元每天给我两万元的利息,再把银行的贴息费用给我,一共是38万元。2014年7月25日给陈某某转过去900万元,第二天又转了100万元,陈某某当天给我写了欠条,跟我说7月28日出承兑汇票,结果当天没办下来,第二天,又去办,等到下午三点多,我才拿到承兑汇票,一共10张,都是百万元的,回到石家庄后就把承兑汇票交给了一个姓李的和姓康的各五百万元的承兑汇票。我可以转给朋友帮忙贴现,我自己也能挣点利息钱。当时银行1000万元的贴息价是29万元,陈某某给我的利息是9万元,还欠我38万元。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找我们公司贴现过几张承兑汇票,是我公司的康某办理的,他老家有事回去了。根据康某留给我的几张票据显示,我们于2014年7月29日共接受了石家庄赵某交给的五张数额在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出票人是某公司,收款人是某公司,付款行是井陉农村商业银行。我们按当时的市价通过我公司郝某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给赵某个人账户分两次转账4862500元。同年7月30日,我们把其中三张票转给邰某,一张票转给李某,一张票转给王某。怎么转让、给了公司多少钱只有我们公司老板郝某知道,我们公司做的就是拆借资金、质押借款的业务。8、井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民事调解书证实: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查封了奔驰轿车一辆、迈特威1984CC车一辆、神行者轿车一辆、万豪大厦、恒大城。9、借条、银行转账明细证实:陈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给韩某出具内容为“今借韩某伍佰万元整(5000000元),最晚于2014年8月5日前归还,若还不了,任由韩某处理本人所有财产,用恒大房产、奔驰、路虎抵账”的借条及韩某用王某的银行账号给某公司转账500万元的记录。10、韩某提供的某公司和某公司的印章捺印件证实:某公司和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在韩某手中。11、陈某某向井陉县公安局补办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申请及印章缴销(变更)证明。12、陈某某向赵某借款的借条及银行交易凭单证实:陈某某曾向赵某借款1000万元。13、张某提交的五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账记录、公司资质证明:陈某某办理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其中500万元承兑汇票的流转。14、十张银行承兑汇票证实:陈某某办理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流转情况。

三、合同纠纷事实2014年4月11日,梁某、陈某某与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约定陈某某将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恒大城16号楼1单元2201室及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欧景园8号楼3单元2402室两套住宅并恒大城的两个地下车位出售给邸某,总价款为300万元,后又追加100万元,共计400万元。同日,陈某某、梁某委托刘某代为办理欧景园房产的偿还银行贷款等事项,并对该委托进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将恒大城房屋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欧景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邸某,后邸某通过银行账号给梁某转账共计390.8万元。2014年6月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恒大城16号楼1单元2201室因涉及其他民事案件被井陉县人民法院查封,现邸某已经入住该套房产。陈某某与邸某因该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陈某某将其名下的西美五洲大厦房屋订购单八份、收据八份及酒给付邸某用于顶账共计45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日笔录)我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住宅楼没有房产证,我不记得和邸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公证过,房屋买卖合同是我的签字,但我不知道买卖合同的内容,我在空白纸上签的字,我也没有委托刘某办理房产业务,我不认识刘某,当时签字时好像是白纸。签字是在我家里。邸某是朋友刘某介绍借钱给我周转的,给我放的高利贷。恒大城的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2、被害人邸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1日笔录)2014年4月11日,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井陉县的陈某某,听说是某公司的老板,因缺少经营流动资金,打算把自己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恒大城住宅楼和坐落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欧景园并随同房屋内现有装修及物品全部随房转让出卖给我,价格是300万元,我们双方同意后签署了购买合同,并让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做了合同公证。当天和第二天我通过李某和郭某某的账户给陈某某指定的他妻子梁某的农业银行账号转款。后我就让陈某某办理相关手续,他总是推脱,后来到了5月份,他说给我的价格太低,有要求追加100万元,我又于2014年5月9日给他转了967000元。2014年4月11日李某转了1300000元,郭某某转了900000元,次日郭某某转了741000元,等陈某某办好相关手续,我们付清余款,后来陈某某又开始推脱,同年10月份,我到房管局打听,才知道房管局已经把这两套房产查封了,后来联系陈某某,他说没关系,之后就联系不上了。房屋买卖合同是陈某某和梁某在太行公证处公证下在陈某某恒大城的住宅里和我签的。后来追加的100万元没有补签协议。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陈某某认识,都是老乡,搞企业的,我和邸某也认识,我们是朋友,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借过人家的钱。2014年4月份,陈某某跟我说他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有没有什么地方能借钱,我向他介绍了邸某。我说想邸某借钱要有抵押物,陈某某说他有恒大城和欧景园的房子,我就联系了邸某。后来听他们说陈某某借了邸某400万元,没有按期还。他们签协议的时候我不在场。我借人家钱的时候也是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做公证,人家怕不保险。买卖商品房实际上就是以房子抵押借款。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陈某某、梁某,我们是井陉的老乡,是朋友关系。2014年4月11日,陈某某、梁某委托我办理两人在石家庄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住宅楼和桥西区新石中路的相关手续办理,我们还做了公证,拍了一张照片。当时陈某某、梁某和邸某还有我作为经办人都在房子买卖合同上签的字,把房子卖给邸某的。他们双方和我都看了合同,然后签的字,不可能是白纸。5、井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民事调解书证实: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查封了奔驰轿车一辆、迈特威1984CC车一辆、神行者轿车一辆、万豪大厦、恒大城住宅楼。6、邸某提供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证实:陈某某购买了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1;陈某某名下的位于桥西区新石中路。7、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交款收据、转款交易信息证实:2014年4月11日,陈某某、梁某、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某、梁某将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和坐落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67号欧景园出卖给邸某,并在石家庄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陈某某、梁某委托刘某全权办理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67号的相关事项:代为办理该房产的偿还银行贷款,偿还其他抵押担保贷款,以及办理结清手续,代领他项权证等;转款交易信息证实了邸某通过用李某、郭某某的账号给梁某转款的记录。8、产权登记表、他项权登记表、查询结果说明、情况说明证实:陈某某名下的坐落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67号欧景园的产权登记情况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进行了抵押登记,用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陈某某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在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无房屋权属登记。9、委托担保合同证实:2013年11月13日,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第三、四条约定,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债权人申请的贷款事项获得债权人审核通过后,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作为河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合同;河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合同项下主债务的本金金额为1300万元人民币,陈某某将其他财产及其个人名下的位于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作为抵押反担保,预评估值为379万元。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支行出具的代偿证明、电子转账凭证证实:河北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已由河北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第三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犯合同诈骗罪罪名不妥,应当以诈骗罪对陈某某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陈某某在与邸某签订合同后,即将两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交付邸某,恒大城的房屋虽为其他公司提供反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手续,法院查封该套房屋亦是因为其他民事案件;邸某在签订合同时对欧景园的房屋存在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情况是明知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与邸某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既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是合同标的存在瑕疵,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故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予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韩某部分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35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康 娟

审判员 栾正平

审判员 王云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