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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3728号

钱军与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军,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728号

原告:钱军。

被告: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钢圈厂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06494587。

法定代表人:代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诉被告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军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军承担。

审 判 长 李 蕾

代理

审判员 孙 娇

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