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吴光忠,男,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袁新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执行人:张静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执行吴光忠与袁新辉、张静涛欠款纠纷一案中,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房屋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7月26号,申请执行人吴光忠与被执行人袁新辉达成和解协议,由其分期分批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代理
审判员 邓佳奇
代理
审判员 麻艳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