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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109号

唐某、唐某某与时丹抚养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唐某,唐某某,时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109号

原告: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唐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理人:唐文双,男,满族,住所地同上。

被告:时丹,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唐某某诉被告时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

审判员  逄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