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109号
原告: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唐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理人:唐文双,男,满族,住所地同上。
被告:时丹,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唐某某诉被告时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
审判员 逄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