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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746号

方圆与孙凤、夏文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圆,孙凤,夏文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方圆。

被执行人:孙凤。

被执行人:夏文博。申请执行人方圆与被执行人孙凤、夏文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4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房款860000元,支付装修损失费80000元,房款利息120000元,受理费6200元,担保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凤在日照市秦楼街道西明望居委应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已查封名正在处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方圆与被执行人孙凤、夏文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刚

审判员  王世伟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