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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3597号

马群英与长沙市永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群英,长沙市永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597号原告马群英。被告长沙市永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保健品器械城8栋1-4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慧。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谢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群英诉被告长沙市永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群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群英承担。

审 判 员  房淼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