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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828-2号

申请执行人初元平与被执行人吕伟东扣押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初元平,吕伟东,王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828-2号

申请执行人:初元平,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雷,莱州市文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吕伟东(曾用名吕卫东),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桂芳,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玲,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元平与被执行人吕伟东、王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伟东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吕伟东所有的挂靠在莱州市文恒物流有限公司的鲁FS29**、鲁YR2**挂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