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247号被执行人余才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依职权立案执行余才华盗窃罪中追缴罚金一案,被执行人余才华应缴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才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金畅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