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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6157号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与楚玉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楚玉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157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31号。委托代理人胡亚永、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玉枝,女,汉族,1947年5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诉被告楚玉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7323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保函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楚玉枝名下7323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 威

审 判 员  田晓丽

代理

审判员  崔全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