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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4913号

吴茂坚与陈薇、王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茂坚,陈薇,王集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民初4913号

原告:吴茂坚。

被告:陈薇。

被告:王集宝。

原告吴茂坚与被告陈薇、王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8月19日由

审判员叶开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茂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微、王集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吴茂坚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4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计算利息,由被告陈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嗣后,经原告催讨未果,遂引起诉讼。故诉请: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4000元,合计人民币444000元,并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止;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陈薇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海港路8号201室【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玉房他证玉环字第0××号】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4000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暂算至2016年8月20日止),合计人民币44400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陈薇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海港路8号201室【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玉房他证玉环字第0××号】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薇、王集宝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居民身份证、他项权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借条原件各一份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告陈薇、王集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经审查,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徽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集宝未提出该债务系被告陈薇个人债务的抗辩,故本院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薇、王集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吴茂坚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4000元,合计人民币44400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与被告陈微所签订的《房产抵押协议》合法有效,并就该抵押物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海港路8号201室【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玉房他证玉环字第0××号】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30元,由被告陈薇、王集宝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6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

审 判 员  叶开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黄艳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