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550号罪犯杨正云,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正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杨正云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正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利波
审 判 员 安红云
代理
审判员 肖琦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