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38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宇,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张旭峰,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旭峰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新宇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40元。但被执行人张旭峰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旭峰名下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干河南路西58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063**)及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麟州南路西麟州华府住宅小区12幢3单元13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3156**),但该房产现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