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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38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树云与被执行人建平县白山乡凯达粮油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树云,建平县白山乡凯达粮油门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树云,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那立奈村*****号。

被执行人:建平县白山乡凯达粮油门市,住所地建平县白山乡本街。经营者:刑海利。申请执行人王树云与被执行人建平县白山乡凯达粮油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4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付永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