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一初字第00001-3号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皖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5)皖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反诉受理费28255元”补正为“本案反诉受理费14127.5元”。
审 判 长 鲍 冬 梅
审 判 员 洪 平
代理
审判员 台 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璇(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