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989号申请执行人陈龙魁。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玉坤,总经理。陈龙魁申请执行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5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龙魁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3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于2016年8月12日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蒲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