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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执274号

李孔英与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4执274号王兵:你与李孔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谢家集区法院作出的(2015)谢民一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