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212号
原告:郑述刚,男,生于1975年3月17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述刚诉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述刚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述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2元,由原告郑述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晓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书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