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2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连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政,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平,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谢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成,瑞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包连丰、王谢芬因与被上诉人蔡金国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0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连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王谢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包连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谢芬撤回上诉,并准许上诉人包连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已预交63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上诉人包连丰、王谢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箭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代理
审判员 胡淑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如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