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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780号

齐旭明与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旭明,薛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780号原告齐旭明,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被告薛艳,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旭明与被告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旭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旭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旭明撤回对被告薛艳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