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780号原告齐旭明,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被告薛艳,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旭明与被告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旭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旭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旭明撤回对被告薛艳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