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特63号申请人王x杰,无职业。被申请人王xx杰,无职业。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申请人王x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xx杰死亡一案,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王x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王xx杰死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常春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金改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