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新矿路158号。负责人卞美涣,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新矿路158号。负责人卞美涣,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化敏,城镇居民。
上诉人山东宝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惠东
审判员 秦洁建
审判员 邢晗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