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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058号

曹化敏与山东宝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宝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曹化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新矿路158号。负责人卞美涣,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新矿路158号。负责人卞美涣,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化敏,城镇居民。

上诉人山东宝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惠东

审判员  秦洁建

审判员  邢晗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