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椒执民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志被执行人罗玉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椒民初字第015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玉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玉香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罗玉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7的存款人民币36095.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