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军。被告人罗××。辩护人张锐、闫龙飞,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军、罗××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军、罗××,被告人罗××的辩护人张锐、闫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徐军、罗××经预谋后,由罗××驾驶汽车与徐军至天津××大学附近的“××网吧”,徐军在该网吧内窃得被害人冯××的××牌P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罗××将手机变卖,得赃款650元二人俵分。2016年1月21日19时许,徐军至河北××大学××校区附近的“××网吧”,窃得被害人刘一×苹果牌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后由罗××将该手机变卖,得赃款1400元二人俵分。2016年1月31日23时许,罗××驾驶汽车与徐军至天津市北辰区××街“××网吧”,徐军在该网吧内窃得被害人刘二×苹果牌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0元)。后罗××将该手机变卖得赃款2000元,二人俵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军、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徐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对被告人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表示无异议。
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三起盗窃事实表示无异议,对于第二起的盗窃事实予以否认。被告人罗××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未参与第二起盗窃;2、被告人罗××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作案手段一般;3、被告人罗××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罗××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退赃。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罗××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徐军、罗××经预谋后,由罗××驾驶汽车与徐军至天津××大学附近的“××网吧”,徐军在该网吧内窃得被害人冯××的××牌P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罗××将手机变卖,得赃款650元,二人俵分。2016年1月21日19时许,徐军至河北××大学××校区附近的“××网吧”,窃得被害人刘一×苹果牌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2016年1月31日23时许,罗××驾驶汽车与徐军至天津市北辰区××街“××网吧”,徐军在该网吧内窃得被害人刘二×苹果牌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0元)。后罗××将该手机变卖得赃款2000元,二人俵分。2016年3月1日,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2日,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罗××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三起盗窃退赔款缴至本院,本院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军、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陈述,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军供述,证实2016年1月初,我和罗××在北辰区见面后互留了电话,后来联系就密切了。1月初的一天下午,我和罗××在××庄的一个歌厅见的面,我对罗××说我会在网吧偷手机,让他开车拉着我找网吧,并承诺卖得钱一人一半,罗××就同意了。在2016年1月初,罗××开车拉我到天津××大学那的一个××××网吧,我下车后直接进了网吧,在网吧里转了一个小时左右找到一名男子为目标。那男子和他朋友紧挨着上网,另外一边的座椅上没有人,我坐在那个椅子上一直盯着那名男子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手机是白色××牌的,我趁男子回头和朋友说话的时候,顺手偷走了手机。我离开网吧给罗××打电话来接我。转天,我和罗××将手机卖给××鞋城附近一个手机店,是罗××自己去卖的,我不知道手机店具体地点。卖了不是600就是650元,我分给罗××300元。在2016年1月21日18时许,在北辰区××超市门口,我打车去了河北××大学××区。我在一楼买了一个口罩,然后到三楼的网吧转了两个多小时,然后我将捡来的身份证扔在地上,问一名男子是不是他的。我趁那男子弯腰捡身份证的时候,将他的一部银色××Plus手机从电脑桌上偷走。转天上午,我在红桥区一个市场将手机卖给一名男子,卖得1400元钱,后来我分给罗××700元钱,罗××知道我给他的700元钱是偷手机的卖的钱。在2016年1月31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罗××开车带我去××街的一个网吧。到那后,我让罗××在路边等我,我在网吧里待了不到一个小时,我在一名上网男子旁边扔了几元零钱,问是不是他掉的。我趁那名男子站起来捡钱的时候,趁机将他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偷走。我偷完手机刚走出网吧门口,那名男子就追我,我往前跑了几步,他拽住我衣服和我撕扯在一起,他朝我要手机。这时我一掏我衣服口袋,那男子以为我从口袋里掏东西,他就跑了,我反过来又追了那名男子几步,然后就向反方向逃跑。我跑到××公路边给罗××打电话,他开车来接我,我将手机交给罗××。在××网吧门口的事情我没告诉罗××。转天罗××自己开车将手机卖了,他说卖了2000元钱,分给我1000元钱。在2016年春节前,我去塘沽的××市场。下午4、5点左右,在××市场一个卖表的摊位上,我看到一名男子在买表,他的银色苹果6S手机放在摊位上,我趁机偷走手机。转天我联系罗××,我将手机交给罗××,罗××自己去卖的,这次卖了1300元钱。因为我要回老家没钱,所以就没分给罗××。罗××开一辆银灰色捷达轿车,牌照号我没记住。卖手机的钱我都花了。我交给罗××的手机不知道他卖到哪里了。2、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自从我和徐军认识后,我俩长期在一起待着。有一天,徐军跟我说他是偷手机的,一个月能赚两、三万。他还说让我开车拉他去偷,到地方他下车负责去偷,我什么都不用管,偷完手机卖了他分我钱。我想这活不错,平时要么也得开黑出租,我就同意了。我们每次就是开着我的一辆银色捷达轿车,平时挂的假牌照津H×××××,真牌照是津D×××××,车主是苗××,东北人,两、三年前我花三万元从他那买的,当时没有过户,我俩也没有买车协议,我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了。因为这辆车有30多条违章,我就挂了假牌照。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徐军让我在北辰区××村接他,让我开车拉他转一圈,我就明白是什么事了。我接上他后,商量去天津××大学的网吧偷手机,然后我开车带他到天津××大学,到那后徐军自己下车去网吧,我开车去办自己的事情。过了两个多小时,徐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他。我看见他偷的一部银色××牌手机。转天下午,我和徐军将手机卖到××鞋城一楼一个手机店,卖了不是600元就是650元,徐军分给我300元钱。2016年1月31日晚上,徐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拉他出去转转,我们在××村见面,然后我开车拉他来到××街的网吧。我们来到果××派出所门口,徐军下车,我自己开车在附近转悠。过了两个多小时,徐军给我打电话让我接他。我在××公路上接到他,这次他偷了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说是在××网吧偷的。转天,徐军把手机给我,我在××花园附近的一个手机店把手机卖了2000元钱,徐军分给我1000元钱。春节前,徐军准备回东北老家时,他电话联系我,让我帮他卖手机,在北辰区××我和徐军见了面,徐军交给我一个苹果6S手机,他要求和我一块去卖手机,我没答应。我在××花园附近把手机卖了1300元钱。我把钱全给徐军了。我没问徐军手机是哪偷的。他偷其他手机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收我手机的人是手机店一个男的,我以前总去他店交手机费,就熟了。每次我都在他店里将手机交给他,他不问我手机是哪来的,只看手机新旧,然后按差不多的价钱给我,我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我分得的钱都被我花了。3、被害人冯××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8日16时许,我到天津××大学斜对面的××××网吧上网,坐在B032号。16时30分许,我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就将手机放在电脑桌上,然后就玩游戏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不见了,我就报警了。被盗手机是银色××牌,型号为P8,手机号135××××8216,有一个玫魂金的手机套,是2015年8月花3000元购买,票据在老家。4、被害人刘一×证实,2016年1月21日19时许,我到河北××大学××校区门口的××××网吧上网,我将手机放在电脑桌的鼠标附近。至当天晚上9点多的时候,有个人从我身边经过,我感觉这个人掉了东西,我低头一看是张身份证。我将身份证捡起来想还给那个人,那人已经从我身边走开了,我已经看不见这个人了,我就继续上网。过了十分钟左右,我发现电脑桌上的手机没了,我意识到应该是刚才掉身份证的那个人偷走的,我就报警了。掉身份证的人是一名男性,头发前面有点秃,其他特征没看清。身份证的主人叫徐××,是黑龙江省的一个女的。被盗手机是苹果6Plus,土豪金色,有个金色塑料壳,手机号是156××××2070,2015年7月花6300元购买。5、被害人刘二×证实,2016年1月31日23时45分许,我在北辰区××街××网吧内上网,当时坐在三楼走道最里面的位置。我把我的一部玫魂金色的iPhone6SPlus手机放在鼠标旁边。正上网的时候,一名4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从我侧后方拍我肩膀,他指着一张中国石化的加油卡,问是不是我掉的。我当时把卡捡起来交给对方,跟对方说不是我的,让对方把卡交到前台。对方很快就跑走了。我转头发现手机不见了。我就马上下楼去追对方,在××网吧门前追上对方,我跟对方说:“你偷东西是吧,把手机拿出来。”当时对方躲在一辆汽车后面,从右侧衣服口袋里掏出一把黑色弹簧刀,对我说:“喊什么喊,信不信我弄死你。”然后我感到很害怕,就掉头沿××路向区政府方向跑了。过了大概5分钟左右,我看对方男子没跟着我,我就返回来报警了。被抢手机是一部玫魂金色的iPhone6SPlus,内存是16G的,2015年11月份花6860元购买的。那名男子大概40岁左右,戴一个金属框眼镜,短发,体型较瘦,身高大概1.65米左右,上身穿一件深色夹克,本地口音。那把刀是黑色弹簧刀,长约10厘米左右,是那名男子从自己的衣服口袋里掏出来的。6、证人秦××证实,2016年1月31日23时45分许,我在××网吧前台坐着,有个人从里面跑出来就下楼了。过会儿,这个人回来,说刚才有个人把他手机偷了,他出去追到对方,对方拿刀吓唬他,他胆小,就跑了。然后回来拿衣服。我不认识那个上网的人,他在网吧三楼最里面的位置上网。我值班期间没发现可疑人员。7、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冯××被盗××牌P8手机鉴定价格1500元;刘一×被盜苹果6Plus手机鉴定价格4100元:刘二×被盗苹杲6SPlus手机鉴定价格5300元。8、公安北辰分局出具的“××××”、“××××”、“××”网吧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四张,被告人徐军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证实:××网吧、××网吧、××××网吧、××××网吧、××网咖是其实施盗窃手机的地点。9、被告人罗××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证实:××网吧、××广场、××网吧、××道××××网吧是其开车拉徐军去偷手机的地点;××花园××底商的中国移动手机店是其销赃的地点。10、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1992年徐军犯抢劫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2月徐军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徐军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徐军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07年罗××犯非法拘禁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收赃男子正在抓捕中;徐军、罗××供述在××广场××网吧、××网吧(已改名××网吧)、××市场、××网吧内盗窃的案件正在侦查中;罗××所驾车辆使用的假牌照实际车辆使用人正在查找中。12、公安北辰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警成案,2016年3月1日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日罗××被公安机关抓获。13、被告人徐军、罗××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军、罗××在案发时均系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军、罗××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军、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军、罗××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对于第二起盗窃中被告人罗××是否将手机变卖并参与分赃,由于被告人罗××对变卖手机并且分赃予以否认,只有被告人徐军供述罗××参与分赃,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罗××参与此次犯罪。被告人徐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军、罗××当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退赔其参与的两起盗窃的款项,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二、被告人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徐军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刘一×手机一部(苹果6Plus)或退赔人民币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 成助理
审判员 张菲菲
人民陪审员 潘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华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