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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259号之二

戢某与赵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戢某,赵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戢某,市民。被执行人赵某,市民。本院在执行戢某与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鄂0325执2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桥头分理处帐号为6279中的银行存款1350元。现因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桥头分理处帐号为6279中银行存款13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祖鉴

审判员  胡厚汉

审判员  李清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