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8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蒙志宏,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仁松,该公司信贷管理员。委托代理人董捷,该公司信贷管理员。被告韦美玲韦某玲,农民,:宜州市洛东镇洛东村泵村屯72号。被告韦玄全韦某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诉被告韦美玲韦某玲、韦玄全韦某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黄光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浩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