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479号原告林青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区长。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7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肖哲,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山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暴力拆迁一案中,原告林青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青山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青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青山负担。
审判长 李丽
审判员 沈红
审判员 罗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婕 来源:百度“”